医院做了肝血管瘤切除手术。此后出现咳嗽、气短等症状,并进行了腹腔肿物手术,从腹腔取出两块纱布。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已给出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医院在对原告高某某的手术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后续原告的临床表现相关检查、治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造成原告高某某构成伤残等级九级和伤残等级十级。过错参与度为%,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合计.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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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0月18日,原告因为肝脏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肝血管瘤和胆囊息肉,年10月23日被告为原告做了肝血管瘤切除手术。此后至年原告未做过其他手术。年3月开始,原告开始出现咳嗽、气短等症状,经过多次治疗,未见明显好转。年8月13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治疗,经过输液等治疗,无明显疗效,后转院到x医大住院,接受治疗。
在多次治疗过程中,怀疑为腹腔恶性肿瘤,但始终不能明确诊断,原告先后到x医院和x医院检查。年11月17日在x医院住院并进行了腹腔肿物联合右侧膈肌、部分心包、部分右肺下叶、部分肝实质切除,膈肌重建,心包重建,并在手术中从腹腔取出16*14*19cm纱布两块。
二.患方观点
年11月17日在x医院手术后才明确了诊断均系两块纱布所致,正是这两块纱布造成了多年来其身体各种不适,并且导致了本次诊疗原告身体的损害,包括本次手术的内脏器官受损和切除。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病痛、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因被告的不负责的行为,造成原告被误诊为癌症晚期,很长时间以来给原告及家人带来极大精神重创,原告的家庭也因此次事件遭受了打击。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到来了极大的灾难。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和交通费、辅助器械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精神补偿费。以上共计.16元。
三.医方观点
医疗过错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对过错参与度和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报告双方没有提出异议,我方认可将其作为裁决依据。关于残疾赔偿金,我方同意赔偿原则应当根据原告的户籍情况并结合鉴定报告中的伤残等级;关于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首次住院治疗原发病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赔偿外,对于其它的合理的医疗费根据病历情况和合法的票据给予赔偿;按照相关法律根据,我方同意支付鉴定费,不同意支付诉讼费,不同意支付律师代理费。
四.鉴定意见
经x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在对原告高某某的手术中,被告x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后续被鉴定人高某某(本案原告)的临床表现相关检查、治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原告高某某构成伤残等级九级(部分右肺下叶切除术后);构成伤残等级十级(膈肌人工补片重建术后)。
五.庭审意见
经司法鉴定,被告x医院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高某某医疗费.96元、误工费.85元、护理费.34元、残疾赔偿金.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营养费.00元、交通住宿费.00元、辅助器具费.00元、鉴定费.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合计.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