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后
不如实告知的相关司法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是保险从业人员,被认定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概率要高很多,这对判决结果会有重大影响。
l年7月
李某因皮肤瘀斑就诊,后经过骨髓穿刺检查,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贫血、皮肤出血”。但并未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l年3月6日
李某到平安人寿来卖保险。
l入职当月(年3月27日)
李某给自己买了两份保险,含重疾保障。
l5个月后(年8月24日)
李某再次买保险,应平安人寿要求体检,异常点如下:
1.胆囊息肉样病变。2.尿潜血。
另,一些体检指标如下:
白细胞计数3.~9/L,红细胞计数3.~12/L,红细胞比容0.V/V,淋巴细胞百分比46.7%,中性粒细胞百分比41.3%等。
l3天后(年8月28日)
李某的第三份保单承保,同样包括重疾保障。
l又过了2个月(年11月3日)
李某的第四份保单顺利承保,同样包括重疾保障。
l又过了1个月(年12月2日)
李某的第五份保单承保,同样包括重疾保障。
至此,李某已经卖了给自己五份保险,可以想象,这五份保险在投保时均未如实告知。
l转过年来,年5月15日
李某被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还记得《我不是药神》吗?)。
l当月,年5月17日
李某向平安申请理赔重大疾病保险金。
l年6月10日
平安人寿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李某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
一审:赔,合同继续有效
主要判决理由:
1.李某虽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并非故意。(年7月的出血和1天的住院检查,检查结果并未有明显的重大疾病异常,且距离年3月首次投保有8个月之久。)
2.年8月第三次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对李某进行了体检,存在指标异常情况,仍同意承保。
3.未有证据表明李某未履行上述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形,以及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与一审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