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息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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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投保不告知,熬过两年就能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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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命/题/

“投保不告知,熬过两年就能正常赔”,是年我国保险法增加“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后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关于大名鼎鼎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前世今生,可以看看《保单不可抗辩条款的故事》,今天主要讲讲由它引发的这个伪命题。

什么是伪命题?伪命题是指不真实的命题。所谓不真实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符合客观事实;二是不符合一般规则。“投保不告知,熬过两年就能正常赔”就是一个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规则的伪命题,下面就讲讲这句话的“不真实”之处。

前段时间有个朋友给我讲了一个故事:有一位客户咨询保险投保事宜,销售人员了解到这位客户体检报告有甲状腺结节、脂肪肝等异常,就为客户出主意,让客户复查、做甲状腺结节分级,看看复查情况后再帮助其选择合适的保险。

过了几天,客户告知销售人员,其已经投保某公司的重疾险,销售人员非常吃惊,给客户讲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后续可能理赔麻烦。客户说帮助其投保的销售人员说,不用告知,可以直接投保,两年后就没事了。销售人员只得无奈苦笑。

过了一个月,客户告诉销售人员,他收到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客户“因发现客户投保前曾有甲状腺结节、脂肪肝、心电图异常、胆囊息肉等,在投保时未告知,该公司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

这个事件再次告诉我们,保险公司的风控不是吃素的。“两年不抗辩条款”无疑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赔付风险,为了应对它,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发挥风险管控的专业特长。

一.保险公司的风控措施

1、两年内承保数据筛查

之前保险公司是客户出险时调查,现在是两年内就筛查。不告知,你的保单可能根本过不了两年。

目前行业内保险公司都在利用第三方数据(医保、医院、体检中心数据等)对两年内的承保客户进行风险筛查,各家公司筛查的范围和广度会因投入成本、险种类型及历史赔付数据不同而存在差别。总体而言,保单筛查已经是行业通常做法,上面的故事中客户就在投保一个月后成为被筛查对象。

另外,当前各家公司的承保理赔数据被要求及时上传中保信平台,该平台是客户既往承保理赔情况的重要筛查渠道。如果保险公司怀疑客户多家投保或带病投保,也可以通过中保信平台在行业内部筛查。

2、对两年内出险的客户加强理赔调查

之前在《揭秘理赔调查》中与大家分享过,保险公司不会对每个理赔案件都进行调查,每家公司都有案件发调查标准,虽然不尽相同,但理念一致。资料齐全的、理赔金额不高的、风险不大的案件,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调查。现在可不一样了,为了防范带病投保风险,保险公司对两年内出险的客户正在不断加大调查力度,之前某些不调查的案件可能会被调查。

3、理赔核保联手,采取有针对性的严核保*策

通过理赔经验数据统计分析,确定高风险地区、高风险客户群体、高风险险种,针对这些高风险因素采取对应的更加严格的核保*策。比如对某个险种加大抽体检率、对某个区域对接医保数据进行投保筛查。今年某公司的重疾险将东北地区列为不承保区域,就是采用理赔数据分析,倒逼严核保*策的策略。

4、产品责任防控

健康险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责任防控条款,我们经常谈到的“等待期”、“初次发病”、“首次确诊”、“既往症免责”等都是责任防控条款。重疾险中“初次发病”或“首次确诊”条款、医疗险中“既往症免责”条款,不管是否保单生效超过两年,如果存在投保前已经发生的病症或确诊的疾病,保险公司均可以依据上述条款进行拒赔。

看!保险实操中保险公司还是想了很多办法应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想要钻保险公司的空子可不是简单的事。讲到保险公司解约拒赔,某些销售人员或客户一定不服气,保险法都规定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行我们去告保险公司。那再看看法院是什么态度呢?

二.法院不支持欺诈与不诚信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且影响承保时,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对投保人一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惩罚处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权的限制,这个条款不是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纵容客户投保时不告知,而是为了平衡投保人一方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杜绝保险公司滥用法定解除权,惜赔拒赔。

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出台后,发生了一些销售人员或客户试图利用该条款,投保时故意不告知,保单超过两年再报案或申请理赔的案件。在《聊聊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传说》中,我已经列举了两个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单超过两年后要求理赔的判例。在这两个判例中,法院认为:1、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2、索赔事项不符合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均支持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判决客户败诉。在类似案例中,还有法院以“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解除”为由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

无论何种理由裁判,我们看到的是法院的态度,不支持欺诈和不诚信的投保理赔行为。

三.客户的风险谁来负责?

风险无处不在,具有不可预测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导致的损失和结果不确定。人们正是认识到风险的不确定性,才想到要分担风险,保险由此而产生。

固然,现实中存在有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告知而获得理赔的案例,但这些案例中存在的风险是客户需要面对和承担的。如果客户投保时不未如实告知,其将要面对保险公司两年内筛查被解约的风险、面对两年内出险被拒赔的风险。即便保单生效超过两年,客户仍可能被保险公司以“首次发病”、“既往症”等被拒赔,客户可能不服要起诉,那么客户将继续面对败诉的风险,并付出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这些风险与成本谁来负责?

客户投保保险的目的是管理风险,在风险发生之前做好规划,在风险发生时分担风险、减少损失,风险发生后客户可以正常生活。所以,“投保不告知,熬过两年就能正常赔”是个伪命题,这句话的背后隐藏着风险,与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则不符,是将客户置于风险之中,违背了销售保险的初衷。

保险销售人员的价值是什么?是帮助客户做风险规划,帮助客户管理与分担风险。如何帮助客户做到正确的告知,如何评估客户的体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如何为客户争取最优的核保结论,在客户理赔遇到问题时如何合法合理的帮助客户解决.....必须从学习核保核赔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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