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息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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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红旗飘飘,ISP却迎风不倒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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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引入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阿里音乐诉荔枝FM盗播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该案中,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为“阿里音乐”)发现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简称为“荔支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其开发并运营的“荔枝FM”网站和相应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由阿里音乐享有大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森林狂想曲》《情书》《鸟》《我的海洋》《绿洲》等多部专辑作品的播放及下载等服务。阿里音乐遂要求法院判处荔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作为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荔支公司对被控侵权音频是否侵权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且在收到阿里音乐的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音频,符合“避风港”原则,无需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阿里音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裁判关键在主观过错的认定,即对“避风港”原则之“红旗标准”的理解与应用。然而,“避风港”原则作为舶来品,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内参叔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避风港”原则之“红旗标准”加以分析,阐明“红旗标准”的具体内涵和认定参考因素,为ISP侵权案提供参考。

二、“避风港”原则之“红旗标准”

“红旗标准”又名“红旗规则”是指“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像‘红旗’一样明显的侵权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它将会失去‘避风港’原则下的责任限制。‘红旗’包含主观和客观的元素,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时,应考察其主观态度;在判断这些环境和条件是否如‘红旗’一样明显时,则应按照一般理性人在类似环境或条件下的行为进行判断”。“红旗标准”最先诞生于美国,后在欧洲也得到广泛适用,而我国对网络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中也移植了该规则。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红旗标准”

1.美国

美国对ISP侵权责任的认定经历了从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到“避风港”原则的转变。最初,美国法院在认定ISP侵权责任时,完全不考虑其主观因素。以年“PlayboyEnterprises,Inc.v.Frena”一案为例:在该案中,美国法院认为ISP对其网站上的信息具有监管义务,无论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其网站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采严格责任说。

后来,美国法院逐渐意识到在互联网高频密集的信息轰炸下,ISP很难一一追踪其内容源,更别提对内容的版权合法性展开事先审查了。严格责任无疑对ISP施加了过重的审查义务,有失公允。于是,在年的“ReligiousTechnologyCenterv.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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